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就是说,三口之家现在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的,再买一套属于改善型,最高可以贷60W公积金贷款 :)
-----------------------------------------------------------------------------------------------------------
关于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宣传提纲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1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以下简称"贷款政策"),要点如下:
1、 "贷款政策"是在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44号和55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精神制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政府同意后发布的。
2、 "贷款政策"体现了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市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使广大普通收入家庭能尽快提高和改善"住有所居"的水平和条件。
3、 2009年上海房地产市场和全国极大多数城市一样出现房价上涨,交易量上升的局面。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市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同时,必须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贷款政策"充分体现这个要求。对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仍然保持80万元;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首期付款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
"贷款政策"明确,"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投资投机性购房最基本的条件是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目前对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非改善住房也要从紧掌握贷款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对投资投机性购房最高可贷额度将会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的要低,首期付款比例要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要高,具体情况将根据每个购房贷款申请人的情况审核后确定。
4、 "贷款政策"明确,认定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购房的办法,首先是看是否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查看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情况。同样,对改善型还是非改善型住房,以购房人在购房前的人均住房面积是低于(等于)还是高于全市的人均住房面积来判断。这些资料可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购房贷款历史资料信息核查结果为准,也可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贷款政策"还明确,如购房人需要做组合贷款,无论是确定是否首次购房,还是确定是否改善型住房都以贷款受理银行认定的结果为准。特别要强调的是即使你是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你是第二次购房或是非改善型购房,且银行依此得出结论,那么市公积金中心只能为你提供相应的公积金贷款,如果是改善型的就是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如果是非改善型的要从紧掌握。
5、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2008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3.4平方米。目前,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4平方米,第二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
6、 "贷款政策"执行期为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答疑。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月5日
--------------------------------------------- 分隔线 -------------------------------------------------
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09)75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继续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四、上述一、二、三项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对于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受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确认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或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予以认定;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该笔组合贷款受理商业银行的认定标准确定。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0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