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FW: 从一则案例看断供的法律后果zz

从一则案例看断供的法律后果zz

[全文要旨]

借款人如果因断供逾期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卖变卖款不足清偿,则银行可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某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邓某(借款人)、深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贷款159000元,贷款期限10年,每月一期,采用分期等额还款方式。被告邓某将龙岗区某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被告华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了贷款159000元。被告邓某自第20期(即2006年2月20日)开始断供,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华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被告邓某及华某公司连带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42612元。

[裁判结果]

2007年6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邓某应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9045元,利息、罚息、复利3567元(逾期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被告届时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邓某所有,不足部分其继续清偿;被告华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处理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某追偿。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因断供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因为无力偿还借款或抵押房产价值缩水,有时会采取"断供"的做法停止偿还银行的住房贷款。有些人认为,我还不了贷款,大不了房子不要了,至少我还可以全身而退,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简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断供一般可能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

一是解除合同。一般在借款合同中会约定逾期还款达到几期银行便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中也规定如一方严重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承担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须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三是拍卖变卖房产。因为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一般既包括借款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其中均会约定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作为物的担保,本案中根据《楼宇按揭合同》的约定,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如被告逾期不偿还债务,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是拍卖后如果尚不足偿还银行债务,银行还有权向你继续追偿。若相对于银行而言,抵押物价值不足,银行还可以申请执行借款人的其它财产,比如其他房产、车辆或银行账户等,直至全部清偿为止。

五是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被告华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华某公司应对被告邓某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不足清偿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除了法律上的后果外,还会严重影响到借款人的信用,个人断供留下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录入到银行征信系统,个人再贷款、办信用卡等都会很困难。

最后,奉劝一句话,楼市有风险,断供须谨慎。

FW: “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

"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

"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


近一个时期以来,"负资产"、"断供"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焦点所及,既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话题。为理性分析、科学探讨、化解可能的危机和促进社会和谐,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和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于 8月4日下午在律协多功能厅联合举办"楼宇断供"法律认定及所涉法律问题研讨会。

会议由陈治民副会长主持,除律师参加外,还邀请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深圳市银行同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知名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代表、深圳市银监局、深圳主流媒体共同参与。
会上多位律师就断供的原因、后果、应注意的问题、可借鉴的经验及可能的解决途径等做了精彩演讲。

有律师认为断供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宏观经济环境,通涨压力、人民币升值压力;
第二,2007年下半年以来,一轮房价暴涨后的楼价暴跌,民生忧虑;
第三,普通置业者对所购置物业资产市值急幅缩水,进而成为"负资产"不满,对发展商的可能涉及暴利和政府监管甚至舆论导向形成愤�。
第四,投资型物业者不堪供楼压力,不堪承受投资风险后果,寄望政府"救市",寄望予发展商施加压力。


对于此次楼宇"断供"现象,有律师发表看法如下: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附随相适的交易风险。交易方应当谨慎、应当自担风险、应当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后果负责。
2、因房价巨幅波动而引发的"断供"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
3、房地产按揭,是一种贷款担保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恪守"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合约精神,全面、及时地履行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购房者无故"断供"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依法有权行使抵押权以维护其权益。
4、从社会管理者的角色考量。"暴涨"与"暴跌"之间,不过区区几个月,内中,不乏制度监管的疏漏和市场预警机制的缺失。但是,作为宏观市场经济的调控者,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干预,只能是宏观的和制度上的,而不是微观的,也不是对具体市场行为的行政强制性干预。因此,对当前的楼宇"断供"现象,政府可以予以关注、协调,但不能强行干涉、介入;否则,就构成公权对私权自治的侵扰。
5、就客观实际而言,时下的楼宇"断供"仅是极个别现象,并未成"潮"。因此,社会传媒和公众都应理性看待,实事求是,而不应夸大、追捧其"社会"效应。


同时,律师分析了断供后,业主将面临的风险:

第一,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判令业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这类案件判决生效后,业主不能偿付的,银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业主的房产,因此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也将由业主承担。业主失去现有房产是第一个后果。
第二,在目前房价回落的情况下,拍卖房产所得的款项往往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房产被拍卖后,银行或者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开发商还有权继续向业主追讨尚未还清的款项。如果之后银行或开发商发现业主有其他资产,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剩余的欠款。
第三,断供将会严重影响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断供业主将会成为银行的禁入类客户,其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将严重受损,对个人未来生活及商业活动将产生许多障碍,以后再办理贷款甚至信用卡,都将不被批准。

因此律师提醒:

业主断供不仅在经济上有损失,就法律后果而言也是极为不利的。无论是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反悔,还是房价下跌时业主反悔,要断供或退房,其实都是缺少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的表现。选择"断供",从法律上来讲,就属于主动违约,违反了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些因心理原因而断供的业主应该认识到违约的严重性,改正违约断供的行为。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还款能力不足的业主,律师建议在履行按揭合同的前提下,通过与银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可以到银行要求做贷款展期,依据自己可以承担的支出范围,要求银行适当合理地延长自己的还款期限;或者和银行协商改变还款计划,要求先只还利息,暂缓本金的还贷。

另一方面,从开发商的角度,有律师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1、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业主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涉及人事权利和久义务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在开发商没有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房价下跌和断供的风险转嫁给开发商;
2、开发商应认真研究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份合同,(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按揭合同),确保严格履约,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开发商要及时办理房地产证,一方面避免业主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房地产证办理担保责任可能随之解除;
4、注意按时交房,尤其要防止业主以种种理由拒绝入伙,在业主拒绝入伙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责任。

此外,受邀香港资深律师就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中英谈判信心危机和97年后金融风暴背景下香港的房地产按揭情况做了分析,并对香港政府及银行如何处理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时的金融困境做了全面的介绍,总体观点是:市场的每一次动荡对政府相关市场主场主都是一场考验,同时市场的波动也使得政府相关主体变得更加的成熟和理性,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香港这些的经验对深圳处理类似问题有可借鉴定的价值。还有律师就房屋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及房屋贷款保证保险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了意见,建议建立按揭贷款的第三者责任险。

会议最后,市律协新闻发言人李志强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做了总结性发言,指出:深圳律师协会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专业精神,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及时从专业的角度对如处理理性处理社会热点问题提出律师意见。针对深圳目前的"断供"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断供"是借款人对银行的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应法律规定,违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应充分认识其法律后果,理性应市场发生的各种变化,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也提醒业主要投资要理性,签约要慎重。当然,"断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大家从更深层次分析"断供"造成的原因,从而预防和化解可能因此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